第九十三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擅自挪用或者侵占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或者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