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二节 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八十六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服务与管理工作,引导业主参与支持物业服务与管理,调解物业服务与管理纠纷,可以增设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委员会,协调推进物业工作与社区建设。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