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二节 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七十九条有效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所有权同时转移。房屋灭失的,结余维修资金应返还给缴存主体,缴存主体灭失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