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通过出租等方式产生的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租金)的收费标准,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由业主共同决定。

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老旧小区、易地搬迁安置小区、保障性住房等的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物业的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区域停车服务收费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在停车服务合同中约定。

停车服务费与物业服务费成本相重叠的部分应当独立核算,按比例分担,不得重复计算。

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