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当及时对物业采取修缮以及其他消除危险的安全治理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