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一节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十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人的同意;物业服务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单位和个人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