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人应急备选库。物业服务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时,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供水、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

提供应急物业服务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费用由业主承担。

应急物业服务期间,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协调新物业服务人和应急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