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条有效一个物业服务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服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服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监督和指导,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自行管理物业的账目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等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专业机构实施。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