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管理规约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主任应当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