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第四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十五条有效物业服务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服务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服务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