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第四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十四条有效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相应职责。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