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州、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事故防范和救援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有履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和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