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