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