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四十三条有效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