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依照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提请的人事任免案,须由提请人或者提请人委托的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说明。
依照第十九条规定提请的人事任免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向市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会议介绍有关情况,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由市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代作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拟任命的人选有不同意见时,提请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认为人选不宜调整的,应当作出说明;提请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认为人选可以调整的,应当重新提名,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