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院其他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检察院其他检察人员以及撤销上述人员职务的,其人事任免案由提请机关报市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