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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十五条

有效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批准罢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批准撤销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6日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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