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须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决定撤销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及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及市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