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十二条有效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及市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