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及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