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暂时停止执行或者其代表资格终止时,其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相应停止或者终止。专门委员会的职务被终止的,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