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五条有效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担任上述职务,应当辞去专门委员会的职务。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