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十八条有效对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备案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