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执法检查的建议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报主任会议通过。

组织实施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执法检查计划,拟订执法检查方案,提交主任会议通过。

协助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审议意见向主任会议汇报后,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必要时,可以组织督促检查。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