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十条有效提出下一年度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议题。在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或者调查研究,并形成报告,为常务委员会审议提供参考。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及时汇总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向主任会议汇报后,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必要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进行督办。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