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构建覆盖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全领域的标准体系,推动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吉林标准体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