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