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标准化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从事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