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