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标准化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从事标准化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对工作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