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