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取得良好实施效益且符合地方标准管理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鼓励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推进军民标准的衔接转化,提升军民标准的兼容性。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