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可以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鼓励社会团体按照市场需求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支持社会团体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制定填补标准空白的团体标准。鼓励社会团体之间开展团体标准化合作,共同研制或者发布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