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会议期间须向所在代表团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经代表团团长同意,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代表团应当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大会秘书处负责考勤并向主席团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和缺席原因,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每届任期内,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由常务委员会发出终止代表资格的书面通知,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