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
(三)决定议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议草案、决定草案提交会议表决;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七)确定由会议选举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的正式候选人名单;
(八)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九)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十)发布公告;
(十一)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