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容积率;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改变土地容积率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并在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予以公示。

经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签订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依法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