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承包的,应当纳入土地超市,并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供应。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国家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出让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租赁、承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公告,公布拟出让、租赁、承包地块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时间、地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