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供应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土地供应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租赁地块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方式、供地时间等。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