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但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跨市、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本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其土地征收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