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拟定方案,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业综合开发用地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按建设用地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