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修改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国土空间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经批准的前款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及时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