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规划编制机关组织修改,报有权限的批准机关批准。其中,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国家战略、重大政策调整;

(二)行政区划调整;

(三)国家和省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

(四)不可预见的重大国防、军事、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建设项目需要;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修改,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