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停车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同步配套建设或者补建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系统,或者未按规定接入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