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考核和监督检查机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状况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或者评估,并将检查或者评估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通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对违反保护规划进行建设和保护不力的相关机构或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责成相关机构或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整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和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巡查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社区网格化管理等范畴,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等主管部门和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