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四十条有效加强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商业老字号、老物件、老技艺、老剧目等的保护利用,打造太原经典传统文化品牌,结合历史文化街区等合理布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空间,为其提供生存、传播和发展的条件;加强对传统节日、特色民俗、传统工艺的研究传承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