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中相关内容应当分别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保护规划期限应当与国家、省规定的有关规划期限相一致。

市政、交通、绿地、村庄布局等专项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在将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当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在将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当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