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确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保护规划编制,传统村落确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保护发展规划编制。
保护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四)市辖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县(市)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