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中心城区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期限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按照临时占用的绿地面积每平方米每日三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