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被砍伐树木价值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